WSJ一篇報道值得留意。報道講及歐洲金融監管規定銀行出事時,需要先向債權人削債Bail-in的要求,包括銀行發出的貿易融資工具如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分析擔心這會令歐洲在貿易資融資業務失去競爭力,並會影響歐盟內的中小企作貿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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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而言信用證的用途,是當出口商擔心將貨物運往外國的買家,買家可先向其銀行買入一份信用證,並交給出口商。這份信用證可確定買家有足夠資金存放在銀行,而只要出口商將貨物送出,並向銀行提交證明,銀行就會向出口商付款。這個流程下出口商不需要理會買家的商譽,只要相信銀行的信用便可,這可減低跨國交易的訊息費用,大大促進國際貿易。

當然,自古以來都有發出信用證的銀行破產的危機,但據WSJ報道的說法,傳統破產法規較保障信用證等貿易融資工具的持有人一向較多保障,令出口商的損失機會較低。

但今年一月開始歐盟的委員會就要求,金融機構破產時銀行負債的處理安排中要有Bail-in的元素,而對貿易信貸工具的處理方法會與一般銀行負債相若,都要求在文件中加入條款,列明持有人需接受在銀行破產時要面對削債的。這建議令不少歐洲銀行憂慮,例如在運作流程上,傳統上貿易融資工具並無列明受何處的法例管制;而以住銀行間會通過SWIFT系統傳送有關信用證內的相關訊息,現未知如何更改系統。

另外,貿易融資一向是由多國的不同銀行互相合作,為確保跨國融資流利,銀行間會互相持有其他銀行發出的信用證;當只有歐洲銀行發出的信用證有Bail-in條款,可能令其在網絡內的價值下降,並將會影響歐洲銀行在這方面的競爭力。所以有律師行指,不少銀行都努力找方法逃避這新列的影響。

歐盟委員會的發言人回應WSJ就指,他們會考慮這些問題,並會在下一輪咨詢結果公佈時作回應,但目前未有公佈時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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