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喺《Trump炒完FTC委員就可以炒聯儲局主席?》講過,Donald Trump炒左兩位FTC委員,而呢個決定係對總統可唔可以炒聯儲局主席有影響,因為同 Humphrey’s Executor 呢個案例有直接嘅關係。

其實近兩個星期,另一單案嘅審訊判決,亦Humphrey’s Executor受到唔少挑戰,好值得跟進。

華盛頓嘅聯邦上訢法院喺兩個星期前以2對1裁定Donald Trump政府有權解僱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嘅委員Gwynne Wilcox 及U.S.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委員Cathy Harris。

  • 件案同 Humphrey’s Executor有關,因為兩位都係屬所謂嘅「獨立聯邦政府機構」(independent agencies)委員。
  • 兩個機構嘅委員會組成同FTC與及聯儲局相似,佢地嘅委員都係由總統任命、參議院確認,亦係跨黨派組成,理應受Humphrey’s Executor一定程度嘅保護。

 

但個問題就係,佢地應該受幾多保護?

3月28日嘅聯邦法院判決就顯示,有部份法官覺得Humphrey’s Executor嘅應用係需要受到規限嘅,而決定可唔可以炒「獨立聯邦政府機構」最終係取決於憲法入面嘅Article II(第二條)

  • 簡而言之,就係Article II訂明政府嘅Executive Power(行政權力)歸於總統之手,而個別法律人士派別(通常被稱為保守派別)認為「獨立聯邦政府機構」多數屬行政權力管轄之內,所以總統有權炒呢啲機構嘅委員,唔一定要「For cause」先炒得。
  • 例如喺呢個裁決中投贊成嘅Justin Walker法官,就用左頗長嘅篇幅用將成個Article II嘅歷史同相關案例講左一次。大約就係總統有權炒行政機關嘅人員,係一種三權分立嘅體現,確保行政嘅主導權全歸總統,減少國會干預行政嘅機會。

 

  • Humphrey’s Executor中確認嘅,喺呢個總統權力入面嘅一個「例外」。呢個例外係有限制嘅,例如1935年時都係界定左當時嘅FTC為「並非有行政權力嘅機構」,而係半司法半立法機構(Predominantly quasi judicial and quasi legislative)。
  • 佢又列舉近年一啲案例,最高法院更開始收窄Humphrey’s Executor嘅保護範圍,例如2020年Seila Law v CFPB就確立左個保障只適用於「由數名專家組成而又不具行政權力」(multimember expert agencies that do not wield substantial executive power)嘅政府機構。

單睇Walker嘅意見,其實就會覺得Humphrey’s Executor嘅保護範圍好細。但Jerome Powell之前咁有信心Humphrey’s Executor可以保護到聯儲局主席,亦唔係無原因嘅。

  • 例如當日嘅個2-1裁決入面持反對意見嘅Patricia Millett法官就講到,Walker同另一位贊成嘅法官Karen L Henderson,實際上挑戰緊包括聯儲局理事會在內「多委員決策機構」(Multimember decision-making bodies)成員嘅免職保護。

講左咁多,我都首先要重申我對美國法律制度零認知,上全部都係搬字過紙,可能有錯誤。

但想同大家講呢單案,就係因為星期一同一個聯邦法院以一個更大嘅法官團處理該案上訴,以7-4否決左Trump政府認為唔可以炒Wilcox同Harris,係有違總統Article II權力嘅講法

  • 再重申,我唔理解法律嘅細節,只係想同大家分享下呢兩篇判詞同當中我見到嘅一啲關鍵字。
  • 重點係,最高法院要處理Humphrey’s Executor適用範圍嘅機會愈黎愈多,日子愈黎愈近,我希望俾到大家一啲心理準備。因為,個結果可以係好震撼嘅。

另外,會推介大家聽下Bloomberg Odd Lots Podcast最近一個頗易入口嘅Humphrey’s Executor討論,對了解呢個事態進程非常有幫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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