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呢一個問題,係未來一兩年不時都會需要再討論,所以我都係寫定等有需要時重溫再重溫。

係討論呢個問題之前,我地要先知道一個基礎知識,就係要成為聯儲局主席,首先要係七位聯儲局理事其中之一位。聯儲局理事係14年一任,主席之位則係四年一任,兩個任期係同時執行。

根據Federal Reserve Act,美國總統係有權辭退聯儲局理事,但就要有「合理原由」(for cause)。咩係「合理原由」呢?呢個就係司法上嘅問題。

Wharton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嘅金融規管歴史學者Peter Conti Brown就係佢嘅著作《The Power and Independence of the Federal Reserve入面好詳細咁討論過呢個司法問題,好值得一睇。而我以下就會基於佢係耶魯期刊網誌內容 做個簡化討論。


Conti Brown指美國嘅法院定義「For Cause」為「inefficiency, neglect of duty, or malfeasance in office」,源自美國總統羅斯福想辭退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嘅Humphrey一事,法庭作出嘅判決,而自始呢個案例成「for cause」嘅演繹基礎。

但基礎演繹係一回事,唔同法官有唔同嘅解述,部份認為該定義容許總統以「制訂政策表現欠佳」(Ineffective Policies Choices)作為辭退嘅「合理原由」,但亦有法官有異議。如果Trump用「制訂政策表現欠佳」為由炒聯儲局嘅理事,相信會要由最高法院作最新決定為準。

唔係講炒唔炒得聯儲局主席咩? 講點先炒得理事做咩?個問題就係,Federal Reserve Act 並無交待到總統點先可以辭退聯儲局主席。

上述嘅「制訂政策表現欠佳」理由到底用係主席身上,係咪仲構成「合理原由」呢?其實總統係咪要「合理原由」先可以辭退聯儲局主席都成疑問。

一個「簡單」嘅理解就係條例無講就等如默許總統有權自行決定。係咪真係咁呢?Conti Brown指呢個理解唔係無可能,但近年有個案例指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嘅委員都係無明言需要「合理原由」先可以辭退,但法庭判決指實際上亦要跟隨Humphrey案例,要有「合理原由」先炒得。

所以,美國總統有無權同咩情況下先有權炒聯儲局主席,基本上都係要經過法庭裁判過先有答案。Conti Brown個人認為聯儲局主席並無同理事同等嘅「合理原由」保護,但佢同時覺得「我唔鐘意佢加息加得咁快」唔算係「合理原由」。

如果Trump真係用呢個理由辭退Jerome Powell就一定引致大亂,聯儲局嘅獨立性同穩定性都可能受影響,而最終鬧上法庭可能令聯儲局嘅體制要隨之大改,最終結果係好事定壞事,就真係好難講得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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