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一間公司有Natural Monopoly(自然壟斷)嘅優勢,但就受到政府管制;又假設呢間公司向居民提供多於兩種服務,即係好似一間電訊公司同時提供簡單電話網絡,亦有IDD接駁服務。咁如果政府為令呢間公司可以收回固定成本開支,容許間公司向旗下一種服務收取高於邊際成本嘅收費,問題係應該點決定邊一種服務要收得費啲呢?

經濟學上有一個名為Ramsey-Boiteux Rule嘅簡單原則,我地都知道收費高於邊際成本嘅問題係消費者會減少購買量,令到生產量/消費量低於理論上最理想嘅情況。如果按呢個道理,間Monopoly企業考慮旗下兩種服務邊種加價時,就要睇下邊個服務對加價嘅反應較大,亦即係兩種服務嘅需求彈性(Elasticity of Demand)。反應較細,即係加價之後減少嘅購買量少啲,理論上就會較接近理想產量。

所以簡單嘅邏輯就會指出,Monopoly應該以各種服務嘅需求彈性黎判斷應該收取高於邊際成本幾多,彈性愈低個Markup就應該愈高,呢個就係Ramsey-Boiteux Rule。理論上,政府應該用呢個原則黎管制壟斷價格,而實際上私人企業都應該有呢個定價嘅傾向,因為低彈性嘅顧客對加價無反應,企業當然會盡量加價增加盈利。

但Jean Tirole係書中指出,現實世界中政府對壟斷管制方向往往同Ramsey-Boiteux Rule嘅邏輯相反,例如電訊公司嘅基本電話網絡服務嘅彈性低,但收費往往唔俾加;但彈性高嘅IDD接駁服務,就反而容許收取較高嘅價格。Tirole解釋,呢個情況係因為政府嘅政治考慮,因為唔少低彈性嘅壟斷服務都係生活基本服務,大部份居民都會使用,加價就會令居民反感,帶黎政治反對壓力,所以政府管制往往違反Ramsey-Boiteux Rule,令壟斷企業更欠效益。



呢個就係我睇Jean Tirole著作《Economic for the Common Good》時學到嘅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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